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05/17
    20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四类: 1.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2.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指违反党章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4.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有的搞家长制、一言堂,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有的以“开会研究”为幌子,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 因此,《条例》明确对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05/16
    2024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 05/14
    20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 本条规定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新修订的《条例》将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体现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
  • 05/13
    2024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 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 《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危害不容忽视。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 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 2.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态度暧昧、不敢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制止不制止,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模糊是非界限,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 《条例》对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纪律保障。 此外,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 05/12
    20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律惩戒。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 05/11
    20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 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仍有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有的给自己祖坟、办公室调风水,有的指使行贿人给“大师”捐款。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 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 05/10
    2024
    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指党员以所谓“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都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同样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3.故意为前两种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指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等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类违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无论什么时候,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以良好精神风貌和举止言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坚决防范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 05/10
    20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相关情形有:有的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 为严肃处理上述相关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此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工作纪律中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05/09
    20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党章第三条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大量案件表明,党内一些人在这方面问题突出,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隐藏很深,危害很大。 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行为构成来说,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抗,是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 此次《条例》修订,将2018年《条例》相关条款中的“情节较轻”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更进一步明确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危害。衡量是否属于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根本标准就是政治标准,就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看表里行为是否体现突出的两面性和政治危害性。 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到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襟怀坦白、言行一致。
  • 05/08
    202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增写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 “政治骗子”一般指通过虚构冒充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或用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信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政治骗子行骗的套路通常是虚构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谓“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装成“有来头”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虚骗取信任,进而骗钱、骗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 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希望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希望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希望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或有其他不良目的,如打探“内部消息”、捞取政治资本等等。 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对象系政治骗子,或者根据结交对象的行为表现应当知道其系政治骗子。如果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现被骗后及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办事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过表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